行政院公平會昨(18)日決議,准許華視、台視、中視、民視等
無線四台,聯合購買2008年北京奧運會轉播權,但是為避免聯合
行為會導致限制競爭,公平會附加但書,無線四台不得有不當抬
高或共同決定廣告價格等行為。
公平會委員周雅淑指出,過去國內無線電視台曾申請聯合轉播巴
塞隆納奧運、亞特蘭大奧運、雪梨奧運、雅典奧運等,公平會均
以附負擔及期限的方式許可。
周雅淑表示,聯合購買轉播權行為不僅可分攤授權成本,也可避
免因競價而抬高權利金,因此無線四台申請聯合購買北京奧運會
轉播權、租用光纖線路及抽籤決定個別轉播項目等行為,對於整
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有助益。
公平會附上但書,無線四台不得有不當抬高或共同決定廣告價格
、不得共同決定節目播出時段、不得不當排除廣播電台業者參與
廣播奧運行為、不得共同劃分廣告客戶、不得因本聯合許可而從
事其他聯合行為,且在聯合購買轉播權等聯合行為結束後一個月
內,須向公平會報告期間的收支情形。
<摘錄經濟A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