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7/03/14
2.發生緣由:(1).本公司九十七年現金增資新台幣100,000,000元整乙
案,原定股款繳納期限業已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截止,經核計
尚有部份股東未繳款,特再催繳。
(2).尚未繳納股款之原股東,請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七
年四月十五日止,持原寄給之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前往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及全省各地分行,逾期未繳納股款者,即喪失
認股之權利。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