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昨天確定判決指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由原菸酒
公賣局改制成公司,是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即菸酒公賣局本業所
使用的財產與生產設備,以資產作價方式,作為股款所設立,與行政
院所頒行五年免徵營所稅的獎勵辦法規定不符,不能以「新投資創立
」為由,享受五年免徵營所稅的獎勵優惠措施。
<摘錄工商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