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有線電視忍痛宣布退出競逐台視釋股,凸顯台視公股釋股遊戲規
則不當,無論持股多寡,外資均不能持有無線電視的股權,其實是新
聞局以行政命令作繭自縛,擴大解釋廣電法。
依廣電法第五條規定,無中華民國的國籍,不得為無線電視台的股東
、發起人、董事及監察人。但此一規定,並未明訂是那一層次的股東
,直托或間接持股,其實有解釋空間,政府早期執行時,也並不嚴格。
國外政府對無線廣電媒體雖也視為有限資源,但歐盟國家就有外資持
有的規定。歐盟內國家在這方面就有平等互惠的規定,若是歐盟外國
家的資金,則設有一定比例的限制,並非連一股都不准,且歐盟的法
律對間接持有從寬解釋,以免影響日後股權交易買賣。
將廣電法第五條解釋成直接與間接都不准的關鍵,係九三年新聞局為
防範中資以間接管道入主中廣,所下的二道封殺令,以行政解釋要求
參與無線廣電經營,不能有一股直接或間接外資股權,之後不但通傳
會(NCC)沿用,台視股權釋股遊戲規則訂定,也比照辦理。
這項遊戲規則無異對上市公司是一大歧視條款,將所有上市公司參與
無線廣電媒體的經營機會,阻絕於門外,有失遊戲規則公平性。在台
灣,凡上市,就不可能杜絕外資買賣其股票的機會,而且,外資買的
多,其實也算是對這家公司的肯定,因此大豐有線電視為己抱撼,並
為國內一千二百餘家上市績優企業發出不鳴,確有值得參考之處。
<摘錄工商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