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5/03/0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5年2月12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書。
因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開判決,故聲明上訴。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5年3月5日收受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上訴聲明為: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律師承辦後續民事訴訟相關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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