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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與投保中心間民事訴訟案件達成訴訟上和解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2/02/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佈

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工呂美

德、蔡明財,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前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臺幣(下同)

9,801,115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投資

人6,050,222元及利息(下稱本事件)。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3)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28日二審宣判,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

資人9,649,144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

投資人5,855,024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裁判,原判

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4)本公司等人為協助健全證券市場及維護善意投資人之信心,就本事件與投保中心

達成和解,賠償本事件之善意投資人。因此同意給付和解金額共計13,680,000元

予投保中心,並同意由投保中心代為受領後轉交本事件之善意投資人;其中,本公

司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4,068,459元,其餘由其他自然人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等人與投保中心已依和解書約定付款,並於今日簽訂和解書。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財務影響金額新臺幣4,068,459元,對業務並

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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