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說明,因應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上市公司及公開發行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辦理內部人子女之成年解任申報時, 如為112年1月1日(含)前,已滿18歲惟未滿20歲者,以「112年1月 1日」為成年解任日辦理申報。若為112年1月1日後滿18歲者,以「成 年當天」(事實發生日)為解任日辦理申報。
另上市公司依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 「內部人新就(解)任即時申報系統」辦理內部人子女之成年解任資 訊申報時,也應依上述注意事項辦理。<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