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為強化股票上市申請案業務或進銷貨集中於關係人之審查,昨(20)日董事會就申請公司對集團企業公司、母子公司及非屬集團企業之關係人間業務及進銷貨訂定限額標準。
修正重點上,證交所表示,進貨部分,規範公司申請股票一般板上市時,其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集團企業公司、母公司或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的進貨金額不得超過70%。然而,若是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銷貨部分,規範公司申請股票一般板上市時,其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利用集團企業公司、母公司、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所提供的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不得超過50%。<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