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與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依據企業 併購法第33條規定公告相關事項
1.事實發生日:110/07/09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與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
業經110年7月2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本公司每一股普通股換發現金對價新
台幣18元之方式,由新纖公司支付現金對價予除新纖公司以外之本公司全體股
東,以取得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轉換完成後本公司將成為新纖公司百分之
百持股之子公司。本公司於110年6月17日經董事會訂定股份轉換基準日為
110年9月1日。
(2)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3條之規定,股份轉換基準日發生股權移轉之效力。股
東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110年8月31日前)將其持有之股票提出於公司;
未提出者,其原持有之股票失其效力。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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