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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最高法院宣判內容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9年台上字第1395號

4.事實發生日: 110/04/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

佈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工

呂美德、蔡明財,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前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

9,801,115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投

資人新台幣6,050,222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3)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28日二審宣判,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

投資人約新台幣9,649,144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

財應連帶賠償投資人約新台幣5,855,024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

訴,並於今日收到最高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

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6.處理過程: 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對上開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對業務無

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1/4/14【董事會決議股利分派
2021/4/14【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2021/4/1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增列110年股東常會議案
2021/4/7【公告最高法院宣判內容】
2021/3/2【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2021/2/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0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2021/2/3【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2021/1/4【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
2020/12/25【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
2020/12/15【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2020/12/1【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2020/11/17【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
2020/11/16【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2020/9/25【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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