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期貨交易所25日取得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為合 格集中結算交易對手(Qualifying Central Counterparty, QCCP) ,對於金融機構遵循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三(Basel Ⅲ)相關國際規 範及我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從事我國期貨交易之 交易暴險資本計提,及擔任期交所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暴險資本 計提,皆可適用較低的風險權數,有利於資金及成本效益。
金管會為使銀行維持適足資本及我國銀行資本適足率之計算能與國 際一致,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其中,修正重點之一為強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對手信用 風險控管,明定金融機構為集中結算交易對手(CCP)之結算會員時 ,必須提列交易暴險風險資本及交割結算基金暴險風險資本;金融機 構為結算會員之客戶時者,則須提列交易暴險風險資本。
在前揭規範下,若其往來之CCP未經主管機關認可為QCCP,亦即非 合格集中結算交易對手(Non-Qualifying CCP, N-QCCP)者,則前揭 風險資本計提須大幅增提。
期交所表示,本次獲金管會同意認可為QCCP,對於銀行、外資等金 融機構從事我國期貨交易,不僅可減輕其擔任期交所結算會員之交易 暴險與交割結算基金暴險資本計提,對於金融機構為結算會員之客戶 者,交易暴險衡量得比照結算會員適用最低之風險權數(2%)規定 辦理,降低其資本計提,有利於增加金融機構對於我國期貨市場信心 及資金運用效率,吸引更多外資和機構投資人參與我國期貨市場交易 ,對強化我國期貨市場國際化之發展,提升市場競爭力具有非常積極 的意義。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