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有價證券如連續3個營業日,因符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所訂「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4條第1項第1款,或連續5個營業日、最近10個營業日內有6個營業日或最近30個營業日內有12個營業日,因符合該要點第4條第1款至第8款而被公布為注意有價證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就會對該有價證券採取處置措施。
另外,即使未達公布或通知注意標準,但若有其他異常情事,如折溢價異常、有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或經公布或處置措施未發揮警示效果及其他情況等,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可以經由召開「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討論決議,對有價證券公布通知注意或直接採取處置措施。
例如幾檔原油相關ETF,今年因溢價幅度較高,經由「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被列為公布通知注意有價證券,並因連續被列為注意有價證券,而進一步被列為處置有價證券。
在決定對某檔有價證券採取處置措施前,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會蒐集漲跌幅、成交量、折溢價、產業資訊、媒體報導等各方面資料,審慎綜合考量後,才會做出處置期間、撮合時間、收取款券等處置內容,並不會只針對特定情形(如價格上漲)才採取處置措施。
ETF被列為處置有價證券下的交易限制與影響
若被公布為處置有價證券,通常在交易方面的處置措施包括:(1)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拉長撮合交易時間。(2)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對全部或委託買賣數量較大的委託人,收取一定比例或全部的買進價金或賣出的證券。(3)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如果某檔ETF最近30個營業日內第一次達標準而被處置,撮合交易時間會延長為5分鐘,而且只要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ETF的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以上」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證券經紀商會向該投資人預先收取全部的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如最近30個營業日內,係第二次以上經發布為處置者,則撮合交易時間延長為20分鐘,且不論投資人委託買賣該ETF的數量多寡,證券經紀商都要先收取全部的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處置措施的目的,其實是要提醒投資人委託買賣前應理性的審慎評估,留意有價證券的價量變化與交易風險。
投資人應注意相關公告資訊
為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證交所與櫃買中心每日於官網「市場公告」項下,揭露被公布為注意或處置的有價證券,及公布注意累計次數異常資訊,方便投資人掌握所持有的證券是否達公布注意或處置標準,也可查詢相關歷史資訊。
投資人在瞭解ETF的交易運作機制與監視相關規定後,買賣ETF時,還是要注意其價格變化與是否有折溢價幅度過高的情形,審慎評估價格的合理性再做交易。(台灣證券交易所提供,呂淑美整理)<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