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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8/0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個人是否得到認股權憑證

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年資等,由董

事長擬定名單,並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之。

(二)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三)前述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

過百分之五十,並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

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

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

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

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兩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規

則且情節重大等事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

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解聘)-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

起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退休-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主),一年內行使之。

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

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

,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仍

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

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

(六)失效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

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

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辦理現金增資、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

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 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私募股份),扣除本公司買回

惟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之股數。

註 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如依公積轉增資發行者)或股票分割時,

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 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

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或依合併

契約、股份受讓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調整方式。

註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 5:認股價格調整日如為股票分割則為分割基準日,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

資、私募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股款繳足

日或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調整。

註 6: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

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

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

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註 7: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其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

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

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轉換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五)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四)項規定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

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

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給本公司新發行 

之普通股股票,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

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

(四)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之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

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

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

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

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

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

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

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律、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

規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

註銷。

(三)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

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正時亦同。

(四)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

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五)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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