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推動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全面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以防範價格異常波動風險。該措施僅針對會造成價格異常波動的委託進行退單。
期交所表示,假設電子期貨最近月契約基準價為450點、退單點數為9點,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分別為459點、441點,交易人若以較低價格買進及較高價格賣出,例如採限價440點買進、限價60點賣出,則不會退單。
即使交易人採較高(低)價格委託買進(賣出),或採市價買進賣出,在正常狀況下由於委託簿流動性充足,交易人新進委託的可能成交價,並不會逾越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亦不會退單。
舉例來說,限價買進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未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一、假設電子指數前一日收盤價為450點,電子期貨(TE)最近月退單點數為9點(=450×2%)。
二、若基準價為前一筆有效成交價450點,則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459點(=450+9)。若交易人以460點當盤有效(ROD)限價委託買進15口TE最近月契約。
三、依當時委託簿試算,可能成交價為450點7口、450.05點3口、450.1點5口,該筆委託不會退單。
<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