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經委會昨(16)日續審《公司法》修正案,俗稱「SOGO條款」的公司登記、變更撤銷規範再度成為焦點,並引發朝野立委砲轟經濟部;最後在立委刪除但書條款、拿掉經部最終裁量權後通過。
經部擬利用此次修法補破網,將主管機關撤銷公司變更、登記要件由偽造、變造文書罪判決確定,擴大至「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判決確定;即待判決確定後,司法機關通知經部撤銷其公司登記。
不過,經部擅自在立委提案中加入但書條款:「撤銷、廢止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或公司債權人利益之虞者,不在此限。」引發朝野立委不滿,最終,立委高志鵬、廖國棟針對第9條提出再修正動議,拿掉但書條款後通過。
立委批評,刑事犯罪之偽造文書罪判決確認後,司法機關要求經部撤銷公司變更、登記;委員版修正草案並未提案賦予經部最終裁量權,經部擅自加入但書,賦予自己裁量權是否是針對單一個案?對此,經部次長王美花表示,因委員版本太多造成疏漏,經部濃縮委員版本後加入但書是為求周延,造成誤解感到抱歉。
SOGO經營權之爭,要追溯至2009年台灣高等法院對SOGO案判決認定,遠東集團2002年9月21日增資決議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涉及業務登載不實罪;當年負責紀錄的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幕僚、遠紡副理郭明宗因該罪判刑2個月定讞。
當時經部依此撤銷太流公司變更登記,遠東集團取得的經營權陷入危機,後遠東集團提出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經部敗訴,恢復太流公司40億元增資登記,遠東集團保住SOGO經營權。
因曾有上述公司經營權爭奪前例,此次修法,經部擬將撤銷公司登記、變更要件由原本偽造、變造文書罪判決擴大至整個「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判決確定;被視為避免SOGO案重演的補救措施,但卻因為程序瑕疵引發爭議。王美花指出,照經部掌握,SOGO案相關判決已定讞,應不至再掀爭議,並非針對單一個案考量。<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