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12/27
2.預計發行價格:採無償發行,每股認購價格為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60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本次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次發放將依員工調派之時點並符合法令規定下採分次發行。
A.符合發放員工之資格條件者,
且現居地為基隆/台北/新北/桃園(含)其一且非為單身租所,則授予12,000股。
B.符合發放員工之資格條件者,若現居地為桃園以南者,則授予4,000股。
(2)既得條件:員工獲配後須符合以下調派年資期滿之既得條件,
既得期間如有離職、停職、資遣、免職、優惠退休、
轉調關係企業等情事發生皆視同未持續在職。
A.獲配12,000股之員工:調派至竹北廠工作並於發行日滿1年時可既得3,000股;
調派至竹北廠工作並於發行日滿2年時可既得4,000股;
調派至竹北廠工作並於發行日滿3年時可既得5,000股。
B.獲配4,000股之員工:調派至竹北廠工作並於發行日滿1年時可既得1,000股,
調派至竹北廠工作並於發行日滿2年時可既得1,000股,
調派至竹北廠工作並於發行日滿3年時可既得2,000股。
(3)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4)員工獲配新股後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由本公司收回並予以註銷,
對於已獲配之股利及股息,員工則毋須返還或繳回。
認股權人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時,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
並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106年1月1日前到職之員工,
且原聘用條件以汐止廠為工作地及任用合約上未註明調派條件者為限。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竹北新廠待建置完成即落成啟用,公司需調派部分員工至竹北新廠工作,
為使公司留任專業人才持續與公司一同成長卓越以共同達成公司營運目標,
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數共計103,299,125股並加計已向證期局申報生效之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計16,667,000股,合計為119,966,125股作預估。
另以公司最近期向證期局申報之募資暫定發行價格每股NT$30
為公允價值做費用化之估算,故每股可能之費用化金額為NT$30,
若以獲配之員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則暫估發行後費用化金額合計NT$18,000,000,
以預估之發行日及既得期間1~3年來估算,
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107年NT$3,457,500、108年NT$6,887,500、
109年NT$5,157,500、110年NT$2,112,500、111年NT$385,000。
惟實際費用化金額,將以授予日之公平價值計算之,
並於既得期間分期認列相關費用。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佔已發行及即將發行之股份總數之比率為0.5%,
預估每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為107年NT$0.03、108年NT$0.06、109年NT$0.04、
110年NT$0.02及111年NT$0.003,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
(3)股東配(認)股、配息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有關因應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
而須增修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發行辦法之內容;
並授權董事會依據該辦法決定實際授予及可認購名單與股數。
於不違反股東會同意內容原則下,由董事會全權處理發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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