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106/09/08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6/09/08收到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本公司因違反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遭裁處罰鍰新台幣30萬元整,並限期於106年10月8日前改善。
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裁處書中所載之期限繳納罰鍰,並於30日內提請訴願。
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3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將依期限於30日內繳納罰鍰。
(2)本案已於99年出售,本公司已非所有權人,擬於30日內提請訴願。
7.其他應敘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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