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106/07/27
2.發生緣由:因勞工在例假日來廠,經勞檢判定視為例假出勤,未依法給予例假。以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
為休息日。」進行裁罰。
3.處理過程:再次了解員工例假來廠的原因,並加強宣導一例一休相關規定。
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00,000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對內部重複宣導一例一休之規定,並隨時關注員工出勤
狀況。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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