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7/2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
決權之股數超過50%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
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授予其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
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
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前述所
稱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
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
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認股價格(四捨五入到元)。但發行日本公司已為上
市或上櫃公司者,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認
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
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
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惟繼承者仍應依各項約定行使認股權。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條件行使本認股權
憑證:
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 年(即第3 年起) 40%
屆滿3年(即第4年起) 60%
屆滿4年(即第5年起) 80%
屆滿5年(即第6年起) 100%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
規則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
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發生繼承或違約等事由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時或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
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
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事故、或其他理由經由公司特別核准
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轉任
如認股權人自願轉任至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
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轉任至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並經董事
長核定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IMG SRC="/WF_SQL_XSR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