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106/06/02
2.發生緣由:新北市勞動檢查處於日前對本公司實施勞動檢查
,經抽查發現有單月延長工時逾46小時法定上限之情形。
上述缺失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新台幣
15萬元整罰鍰。
3.處理過程:此次違規情形主要係有部分員工為了配合公司訂
單出貨,導致當月加班時數有超過46小時之情形,雖然公司已
依法支付加班費並發放獎金予以補償,但仍有違反勞基法針對
單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之規定,故受到新北市政府勞動
檢查處予以裁罰;公司已透過相關改善措施來降低員工加班時
數,以符合勞基法之規定。
4.預估可能損失:被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5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透過招募新員工以
及擴大自動化生產等方式,來降低員工加班時數,以符合勞動
基準法之規定。
7.其他應敘明事項: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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