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交所加強監理證券商海外轉投資,已修訂證券商轉投資海外事業規範。證交所表示,相關規範每半年都會重新檢視,不過此次配合法規修訂,修訂範圍變動較大。
包括元大、凱基、永豐金、統一、元富、群益等16家證券商赴海外投資,約占綜合證券商半數,大多數券商海外投資地區為香港,也有少部分赴東南亞投資。目前元大、凱基是最積極赴海外投資的大型證券商。
證交所23日公告證券商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希望證券商能自行檢核,並交由會計師覆核。
此次公告的檢核表,重大變更包括證券商海外事業擔任普通合夥人的創業投資事業管理之資產總額,不可超過證券商淨值30%;單一創業投資事業管理之資產總額,也不可超過證券商淨值10%。
在資金貸與海外子公司方面,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必須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
海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則必須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相關風險管理措施及內部控制制度,資金貸與期間不可超過一年。
辦理資金貸與前,應先對資金貸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等,做好風險評估。
主管機關並要求證券商檢視貸與公司及對象,是否以外國事業名義回台設立FINI帳戶,若有,更應檢視資金來源暨設立原因不可以有重大異常情事。
其他規範包括:貸與公司及對象,是否皆為證券商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0%或具有實質控制力之海外子公司。
證交所強調,檢查表相關規範都是依法令規範,證券商可逐一檢視落實自主管理。<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