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105/09/30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5/09/30收到桃園市政府來函,本公司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9條
第1項第1款規定,遭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
3.處理過程: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並提起訴願。
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項裁罰公司人事部門經與勞動局充分討論後,認為參
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6月26日台勞動2字第002602號函之精神設計目前薪資制度,期
間歷經數次勞動檢查,皆無因此受到裁處,顯示公司並無違法。基於信賴保護及比例原
則,加以公司事實上是有給付加班費且優於勞基法給予,並非勞動局所指未依規定給付
加班費,是故本公司於當年度10月18日提起訴願;同年10月27日桃園市勞動局答辯後,
將本公司訴願書轉至勞動部審議,迄今尚未接獲勞動部審議結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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