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上市櫃公司揭露公開資訊不實影響股價波動,或即便召開記 者會仍公然說謊等情形發生,證交所上周五(13日)公告修正「證交 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十五條相 關規定。
對於公開資訊揭露,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對股東權益或 股價具重大影響者,處以5萬至500萬元,須補辦理者,若未於證交所 指定時間內辦理,將從過往「按日處以1萬元」,修改為「按次處以 5萬至500萬元」違約金,直到公司補辦理日為止。
此外,若違反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說明會或暫停及恢復交易的相 關規定,若個案情節嚴重者,未於時間內補辦,將從過往「按日處以 1萬元」,修改「按次處以10萬元至500萬元」違約金至辦理日為止。<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