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對借殼上市公司的監理,證交所公告,將延長經營權異動後的觀察期間,由經營權異動後檢送4期營業項目變動資訊檢查表,改為檢送8期,此一新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證交所近日完成「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4款及第50條之3項第1第11款規定之認定標準」第3條修正條文。
原條文內容為: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4款及第50條之3第1項第11款所稱「經營權異動前後一定期間」,係指上市公司經營權異動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及最近期至經營權異動後檢送4期財務報告之期間。修正後條文改為檢送8期財務報告之期間。
證交所說明,作上述條文的修改,主要是考量,當時訂定借殼上市管理措施的目的,是為規範市場人士為規避一般上市審核程序,需審查最近2年度經營實績的相關要求,透過收購股權方式控制公司而帶入其原在外經營之業務。
因而,證交所經過參酌「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對申請公司獲利能力之審查期間至少涵括2年度的規定,因而延長經營權異動後之觀察期間,由經營權異動後檢送4期營業項目變動資訊檢查表改為檢送8期,以強化對借殼上市公司的監理強度。<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