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105年1月26日下午5 時30分起予以接管處分,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 基金為接管人。
1.事實發生日:105/01/26
2.發生緣由:違反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
2款及第4項規定 第4項、第149條之1 及
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朝陽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
且未依本會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
務改善計畫,爰依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
1款及第5項規定,予以接管處分並委託財
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接管人,依據保險
法相關規定行使接管人之職權並辦理相關
接管工作。
二、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
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交予接管
人,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
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
停止,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三、接管期限以2年為原則,必要時由
本會依保險法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
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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