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常接獲投資人詢問,「下單買賣股票時,突然被證券商要求預先收取買進價金或賣出股數,才發現投資標的已經被公告為處置股票,到底什麼情況下股票會被處置?一旦被處置之後,多久才能恢復一般交易呢?」。
有關於處置股票的決定方式,證交所也強調,主要是針對多次列為注意股票仍持續交易異常者,所採取的一種提醒措施。
例如有連續3個營業日(達短天期漲跌幅異常標準、連續5個營業日、最近10個營業日內有6個營業日、或最近30個營業日內有12個營業日等經公布為注意股票,即進入為期10個營業日的處置期間。
在投資人買賣處置股票符合一定數量時,需預先收取全部的買進價金或賣出的證券,且延長每次交易的撮合時間。
若最近30個營業日內,第2次以上再被處置者,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均須收足款券,同時也延長撮合時間。
此外,也有可能因為交易異常有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或有其他維護市場秩序、安全的必要情形,經由召開「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討論決議,採取相關處置措施。
詳細規定可至證交所投資人知識網的「投資Q&A」專區或法規分享知識庫的市場規章之「股市監視」專區查詢。
證交所提醒投資人,買賣股票應充分明瞭被投資公司財務、業務等基本面資料,以及「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專區發布之公告,並留意是否已經被公布為注意股票及採取處置措施,綜合各項資料再決定是否下單交易,以確保自身權益。<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