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交易所券商輔導部近來發現證券商內部人員的董事、監察人,因新任或受僱人員換職等異動情況,疏忽本人曾於他家證券商開立證券帳戶未註銷之情事,造成證券商或受僱人員因違失受處置,提醒證券商內部人員莫輕忽開戶買賣規定。
證交所於1992年訂定之「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是為防止內部人員利用經由公司業務知悉之訊息,或藉由職務之便,而與客戶為利益相反之交易,以維護交易之公平性,並達管理之目的。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即規範,內部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證交所券商輔導部特再次提醒上開人員,欲進行證券交易除須熟悉相關法令規定,並應注意法令遵循義務。<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