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證券市場發生重大違約交割案件,證交所近日完成修改「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相關條文,自8月3日起實施,未來若有投資人發生違約交割,受託券證券商須在T+3日(即違約交割發生隔日)一早8點半前轉傳,讓各證券經紀商周知。
證交所表示,修改上述相關條文,主要是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當投資人發生違約交割,其交易若屬委託代理人下單者,並為防範代理人於代理下單發生違約交割時,再於其他證券商下單或代理下單再次發生違約情事。
此次修改有2個主要重點:一、證券經紀商於申報委託人違約,應將代理人資訊輸入證交所電腦,並將於次日上午8點半前傳輸轉知各證券經紀商。
二、全體證券經紀商對於同一申報日的同種類有價證券買進、賣出違約金額合計達1,000萬元以上,證交所即將該有價證券轉知各證券經紀商。
據了解,為防範日後證券市場再次發生重大違約交割案件,此次由券商公會建議證交所增列違約通告,內容包括違約帳戶代理人資料、違約標的股票,及應主動提供受違約證券商其違約客戶於其他證券商買賣情形相關資訊。<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