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104年第一季起變更對於活絡市場中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衡量之原則
1.事實發生日:104/03/19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決議日期: 民國104年03月19日
(2)變動之性質: 變更對於活絡市場中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衡量之原則,由資產採
買方報價、負債採賣方報價,改為在買賣價差內可優先採市場中價衡量或其他
定價慣例。
(3)變動之理由: 103年4月3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10325號令規定,本公司應自
104會計年度起適用「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本公司自願於法
規調整施行當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變更對於活絡市場中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衡量
原則。因使用中價或其他定價慣例將更能代表買賣價差內之公允價值,且買賣
報價之價差一般包含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通常隨著市場活絡程度改變或法規
等因素變化而有所波動,若改採用中價或其他定價慣例,相對而言等同減緩相
關因素對於市價之影響程度,讓公允價值衡量結果相對較為穩定,將使財務報
告更具攸關性及可靠性。
(4)會計變動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 無
(5)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 無
(6)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 會計師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第六條規定,就本公司會計政策變動相關資料進行逐項分析,分析結果尚屬
合理。
(7)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無。
3.因應措施:本公司於104年3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自104年第一季起變更活
絡市場中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衡量之原則,後續將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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