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存託憑證(TDR)為原股在海外交易之有價證券,TDR開放增加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降低投資人至國外資本市場投資成本及風險,但證交所也提醒,投資TDR需同時遵守上市地國與我國的法規,宜多了解相關法令資訊。
證交所指出,投資人可於我國證券市場,以原來證券交易戶頭、本國貨幣、原交易方式、交割結算制度等,透過買賣TDR,參與TDR表彰的海外企業股票漲跌資本利得,及發行公司分配股利的經營成果。
TDR屬第二上市型態,投資人須遵守原上市地國及我國的法令規範,不同國家規定難免有些許差異。舉例來說,一旦TDR公司因有須揭露之內幕消息,或發生重大事件等,主動向原上市地交易所申請或被原上市地交易所暫停交易,證交所得公告該TDR暫停交易。另外,兩地交易所交易制度、開休市日期、開收盤時間等各有不同,個案情況也多所差異,兩地暫停、恢復交易可能存有時間落差無法同步。<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