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交易所表示,投資人投資買賣股票應有風險意識,切勿過度信任營業員,最後造成投資人金錢損失,而營業員因違反證券交易相關規定受處分,最後也破壞投資人與營業員間之舊識友好關係,滋生金錢糾紛,甚而訴之法律程序。
證交所券商輔導部表示,查核券商發現,A投資人與證券商B營業員私交甚篤,因而從開戶、買賣、存摺及印鑑之保管、對帳單領取等,基於朋友間之信任,幾乎全數委託營業員辦理,買賣帳單都由營業員收下。
證交所說,證券買賣對帳單是投資人確認買賣交易的紀錄,依現行規定證券商經辦人員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並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客戶查對,投資人應留意每月買賣對帳單之內容無誤,以確保交易安全。
此外,證交所亦發現有投資人委託營業員代為刷證券集保存摺後未即時領回,致使營業員涉代客戶保管存摺違法情事,或投資人帳戶遭營業員盜用買賣情形,證交所提醒,無論開戶、買賣等,都應依規辦理。<擷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