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昨(22)日公告營業細則第49條之1修正條文,第一或第二 上市公司未在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解任日起15日內,公告新任訴訟及 非訴訟代理人者,得處3萬元違約金,並責其於15日內補正。如仍未 在期限內補正,得連續按日處1萬元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
證交所表示,上述修正案,主要是考量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為第 一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負責人,承擔證券交易 法上公司負責人之重任,茲提高按日罰款金額以督促公司積極補正。
爰修訂第一上市公司或第二上市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解任後, 未於期限內補正者,得連續按日處罰1萬元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原 規定按日處罰金額為1,000元,此次提高9倍至1萬元。 <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