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並提升公司治理,從今 (103)年起,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50億元,股東人數逾1萬人,召開股東會將強制採行電子投票,符合條件者有192家,另有12家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自願採行,因而合計有204家今年採電子投票。
6月是股東會召開旺季,不少公司更進行董監改選,證交所提醒投資大眾,為確保自身權益,宜注意股東會表決權行使方式等相關事項,也呼籲公司不可在股東會尚未召開前,對發宣布電子投票的任何可能結果。
證交所表示,金管會於102年11月8日公告,自103年起擴大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規定實收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且股東人數達1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惟如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億元以上未滿100億元,其103年最近一次股東會有董事或監察人改選或補選,且於該次股東會修正其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得自下次股東會起始將電子方式列為其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證交所表示,三陽公司實收資本額及股東人數均達規定標準,且1 03年度股東會並未修正其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因而,應將電子方式列為其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