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及強化證券商關注持有股份的公司營運情況,證交所昨(1 6)日發布,券商持有公司持股逾30萬股(300張),今年起須派員出席股東會,對於表決權行使決策等相關作業程序,也要留存資料備查。
據了解,目前全體券商持有逾300張的公開發行公司至少數百家,有鑑於很多券商並未派員參與股東會,引起主管機關注意,因而特別指示證交所研議相關規定。
證交所隨即於昨日發布「落實及強化證券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出席股東會之內部決策過程及指派人員行使表決權」標準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並自即日起實施,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一、證券商股權行使應基於公司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的安排情事。
二、證券商收到持有開會通知書,應在股東會開會期限內由其權責單位辦理出席人員指派、表決權行使決策等相關作業程序,並留存資料備查。
三、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或指派符合的股務代理機構或公司內部人行使。
四、證券商除行使持有股票投票表決權外,對於券商持有公開發行公司持股30萬股以上者,應指派人員出席行使表決權;至持股未達3 0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
五、證券商有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董監事者,其法人代表人應為公司內部人,如非公司內部人應具合理事由,與其法人代表人的指派程序等均應留存資料備查。 <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