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桃園縣政府以本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仟元整
1.事實發生日 :102/10/08
2.發生緣由:
本公司因:使用之耗材未登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
現況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不符及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未依規定標示,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3.處理過程:依規定改善。
4.預估可能損失: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仟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及時更新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加裝標示。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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