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吸引更多的外國公司來台第一上市,繼開放外國企業來臺申請第一上市,其股票已可以採無面額或每股面額不限新台幣10元之方式發行之後,政策面擬進一步開放外國公司在不損及股東權益的前提下,得部分豁免適用我國的證交法等相關法令。
證交所昨(27)日董事會通過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營業細則相關條文,明訂外國發行人來台第一上市因準用我國證交法,而牴觸當地國法律者,得經由外國公司實體所在地和我國等兩地的律師出具律師意見書,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不必適用我國法令,再轉由主管機關審核、公告得豁免適用我國證交法相關法令規定之項目。
證交所表示,昨日董事會修訂上市審查準則及營業細則部分條文,主要是為了方便外國公司直接來台申請第一上市,可以不必像過去,為了符合我國相關法令規範,必須先行到百慕達或維京群島等地設立一家控股公司,再以控股公司來台申請第一上市。其中增訂「外國發行人來台第一上市因準用我國證交法,而有抵觸其當地國法令者,屬於主管機關公告得豁免適用證交法之特定範圍內,始得排除相關證交法規定之準用。」等內容。
證交所表示,往後當外國公司來台申請第一上市,第一家申請公司碰到所在國和我國法令抵觸、衝突時,必須由兩地的律師出具律師意見書,並輔以相關的投資人權益保護之配套措施,提出相關項目豁免適用我國法令之申請,而豁免項目則由主管機關審核後公告,在所在國之法令沒有修法之前,後續申請第一上市之該國公司,均可適用相關豁免規定。
另一方面,因應外國發行人以其實際營運主體直接來台上市掛牌者,在實務上所面臨兩地法令差異,導致申請公司未能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納入股東權益保護等事項,或股務作業不同等問題,證交所表示,以後申請第一上市之公司,也必須在公開說明書中進行兩地差異之揭露及說明。
證交所以日本公司為例,日本股東會係採基準日的觀念,股東會前沒有停止過戶相關規定,也不像我國必須於40天通知股東,但未來若有日本公司直接申請第一上市,將不致全盤採行日本的規定,預計最晚得於21天前寄送股東會通知。另外,日本年報和季報的公告期限,都比我國來得長,未來若有日籍的F股,雖然可以豁免不必比照我國上市公司申報暨公告財報,但應該會做一些權宜、彈性的規定,不會完全比照日本公司:4個月內公告年報、75天內公告季報。<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