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序號:1
主旨: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撤銷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公告內容:
一、業經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1年12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57844號函核准廢止101年7月4日金
管證發字第1010028140號函同意本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0,000,
000元,暨101年9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4236號函核准延長募集期間至102年1月5日案。
二、補償方案:
本公司申請101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9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4236
號函核准延長募集期間至102年1月5日,鑑於近期證券市場環境變動,將無法在法定期間內募足,綜合考量股東權
益及公司整體利益,董事會決議通過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撤銷以為結案。
為確保已依原繳款期間繳款且同意因本公司募集期間展延繼續認股之原股東、本公司員工之權益,訂定相關補償方
案如下:
對於已依原繳款期間繳款且同意因本公司募集期間展延繼續認股之原股東、本公司員工之權益,本公司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加計利息返還已繳納之股款。
退款金額計算公式:
認購股款x【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註1)/365】
註1:以101年12月10日之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小額)牌告機動利率計算。
註 2:實際退款日應退款項將以匯款或支票方式退還。
註3:實際退款日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函通知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辦理退還。
三、承諾書:
101年度現金增資案,茲因近期證券市場環境變動將無法在法定期間內募足,綜合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
且經101年12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撤銷以為結案。若因撤銷本案致影響已
依原繳款期間繳款且同意因本公司募集期間展延繼續認股之原股東、本公司員工之權益,彼等可舉證並合理說明其
權益受損之部分,本人願負賠償之責任,補償方案如下,並在符合法令規定之原則下辦理相關事宜。
對於已依原繳款期間繳款且同意因本公司募集期間展延繼續認股之原股東、本公司員工之權益,本公司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加計利息返還已繳納之股款。
退款金額計算公式:
認購股款x【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註1)/365】
註1:以101年12月10日之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小額)牌告機動利率計算。
註 2:實際退款日應退款項將以匯款或支票方式退還。
註3:實際退款日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函通知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辦理退還。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負責人:陸迺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四、特此公告。<擷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