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月29日
二、受裁罰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鮑
正鋼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人數不
足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及該公司章程規定,原應依證券交
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規定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即98年6月2日股東
常會補選,惟該公司法人董事於98年5月20日指派原提名之獨立董
事候選人為其法人代表,並於該公司董事會受推舉為副董事長,
該獨立董事候選人於98年6月2日股東常會補選獨立董事時即不符
合獨立董事資格規定,而未完成獨立董事補選及委任,該公司獨
立董事名額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及95年3月28日金管
證一字第0950001616號函獨立董事設置人數不得少於二人規定辦
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
,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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