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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98/12/0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

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滿半年之本公司全

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總經

理核定後,提報董事會通過後認定之。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

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

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1%。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

數為2,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

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以不低於以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

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

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惟發行日本

公司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時,則不得低於發行日之收盤價。

(2)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

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

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自被

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

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下列事項,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及解雇: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

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行使之

(3)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

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

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

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後,其已授予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不因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

股權利,惟法令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或授予員工認股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

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

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認股權利,不因認股

權人死亡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惟

法令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

或授予員工認股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行使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

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如因本公司

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

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

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8)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

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含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 轉增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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