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46)藥華藥公告本公司向美國FDA申請P1101用於治療真性紅血球增生症(Polycythemia Vera)之第三期臨床試驗,已獲FDA核准。
1.事實發生日:103/07/21
2.公司名稱: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向美國FDA申請P1101用於治療真性紅血球增生症(Polycythemia Vera)之第三期臨床試驗(IND編號119047),已獲FDA正式通知可按計畫進行(亦即美國FDA核准接受在歐洲進行之第三期臨床試驗計畫)。
6. 因應措施:進行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前於102年9月26日與美國FDA進行Pre-IND meeting,會中FDA官員建議本公司可選擇僅以在歐洲進行之PROUD-PV trail(即P1101用於治療真性紅血球增生症第三期臨床試驗)數據結果,逕送美國FDA申請藥證。
(2)PROUD-PV trail係本公司授權(Out-Licensing)夥伴AOP公司在歐洲進行之第三期臨床試驗;經與AOP公司協商後議定,由本公司委託AOP公司擔任CRO顧問,協助美國IND申請送件事宜。
開版會員「先進」請網友發言著重於理性討論新藥進度,無謂不理性的打壓,請至其他版區,分流是為了有利投資人搜尋
林百里、梁次震都退出董事會
總經理也辭任
如果藥華講的都是真的
那最該檢討的是誰?
律師團?
我們股東?
還是經營團隊?
1. 原始合約聰是否有, 由AOP所執行的所有實驗資料均歸屬於雙方,而非僅僅申請EMA的實驗資料
FDA要求新作的試驗,如果合約並無載名歸屬於雙方, 藥華要求依據是什麼?
2. 原合約議定 2014 年送件時間遲延 3 年, 是有明文紀載, 還是僅為會議記錄? 如為明文紀載
為何沒有訂立延遲補償條例?
3.=============================================================================
經委任律師於 2017 年 10 月以
解除總合約、取消 AOP 授權訴求向 AOP 要求提供資料,迫使 AOP 於 2017 年
12 月底交付本公司,遠超過原總合約規定之 30 日的修復違約期限,致造成嚴
重違約,達成自動解約條件。
===============================================================================
達成自動解約條件, 其實應該只是部分要件, 並非全部要件, 所以仲裁認為不屬嚴重
合約仍為有效, 委任律師在這一點上徹底失敗, 完全沒有考慮藥華暴露的風險.
4. 在所謂的延遲上, 藥華到底延遲給AOP什麼?
剩下統統句句挾雜欺騙吹牛話語在內
一年拖一年 年年都要賺好几億美金
没孤兒証 沒有政府出錢 就是年年赤字。年年要增資
都當阿凸仔啊都富翁我哦。窮人一大堆啊
一年几百萬藥費拿來吃和一顆几元藥效一樣
當在吃LV啊
詳細閱讀公司說明後,支持公司採取法律行動捍衛公司利益。
提告案件或許需要再徵詢別家法律專家意見(包括台灣國際商業法律師)。
有違約但不是嚴重違約??
很想看看裁判書是不是真的這樣寫
既然提出解約能迫使AOP將拖延已久的資料交給公司以便申請美國藥證
那依樣畫葫蘆,遞延美國藥證損失起碼都能讓AOP和解吧??
主旨:關於本公司與 AOP 公司仲裁案之問答集 2020 年 10 月 25 日
仲裁迫使 AOP 提供臨床數據,美國明年 Q1 取證
一、關於本公司與 AOP 間仲裁案之仲裁案始末
本公司於 2009 年與 AOP 簽訂合約(總合約),將自行發明之新藥 P1101 授權 AOP,在歐洲進行骨髓腫瘤增生適應症的臨床試驗、藥證申請、及取得藥證後 行銷權利。依照合約,本公司銷售 AOP 藥品並向 AOP 收取其銷售 P1101 營收 之權利金,期約 30 年。
依總合約,本公司負責 P1101 的藥品製造(CMC)並成功完成。AOP 負責歐 洲的臨床試驗也於 2017 年 2 月成功完成送件,但與原合約議定 2014 年送件時 間遲延 3 年。歐盟藥證取得時間為 2019 年 2 月,目前已經在歐洲 15 個國家開 賣中,成果顯著。
本公司用 AOP 臨床研究計劃書呈送美國 FDA,經會議討論後,FDA 要求修正 計畫書,並增加數項檢驗測試;主要療效指標也要求修改,遂予以同意,並成 為美國 FDA 核准之樞紐性試驗(臨床三期)。緣此,AOP 要求本公司另簽訂附 約,也就是臨床試驗委託合約 (簡稱服務合約,請參閱本公司 2014 年 7 月 21 日之重大訊息公告)。依 FDA 規定,任何修正都應向 FDA 報備並取得核准。但 2014-2016 年間 AOP 有數項關鍵性修改但並未提供本公司完整資訊向 FDA 呈 報,FDA 官員不甚諒解。最嚴重的是,依照合約,AOP 於 2016 年 8 月臨床試 驗 data lock 時應將原始數據及研究結果報告交付本公司,本公司及顧問團隊更 親至奧地利 AOP 辦公室當面開會取得數據未果。經委任律師於 2017 年 10 月以 解除總合約、取消 AOP 授權訴求向 AOP 要求提供資料,迫使 AOP 於 2017 年 12 月底交付本公司,遠超過原總合約規定之 30 日的修復違約期限,致造成嚴 重違約,達成自動解約條件。
然而有關 AOP 應分享臨床數據的部分,在 2019 年 12 月仲裁庭中,AOP 卻宣 示其蓄意不給本公司 P1101 臨床數據係因為該數據是用於申請 EMA 藥證所 用,非為美國 FDA 申請藥證所用。
本次仲裁庭判斷合約仍然有效,係基於總合約認定 AOP 雖有違約但非嚴重違 約,故不構成解約要件。但對於 AOP 要求之遲延賠償 (29.5 個月),本公司應 負責 9.5 個月。責任分攤 60 比 40,本公司負擔六成,AOP 負擔四成。
二、公司認為解約有希望?何以仲裁結果不如預期?
A: 本公司委任律師基於 AOP 嚴重違約屬實,解約有理,所以本公司解約在 先,AOP 提出仲裁在後並提出損害賠償。但仲裁庭裁定 AOP 有違約事實但不 屬重大,所以判定合約仍然有效。此合約效期至 2039 年,現在的爭執點僅在於 9.5 個月,合約目前仍有 19 年效益。
三、公司就此案對股東資訊揭露是否充分確實?
本公司就本仲裁案業於 107 年 4 月 19 日、107 年 6 月 15 日、107 年 6 月 19 日、108 年 9 月 27 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相關資訊,並於 109 年現金增資之 公開說明書中說明本仲裁案。
四、仲裁後公司因應措施是?
公司會研議多項應變計畫,並以保障股東最大權益的作法來進行。雙方和解亦 為選項之一。本公司已經和 AOP 溝通協商中,這只是一個合約的爭議。雙方對 履行總合約的認知不同,但展望未來應共同合作爭取龐大商機。
五、仲裁結果對公司財務的影響?
會計師: 合約仍有爭議,仲裁判斷對財報淨值及 EPS 不會有影響
本公司經諮詢律師團並深入探討,獲得結論本次仲裁判斷係原合約爭議的一部 分。因合約爭議仍在進行中,會計師表示,依據國際會計準則 IAS37 (請見下 表),此仲裁判斷尚存在不確定性,此合約爭議仍是進行式,因此本次仲裁結果 在總合約爭議仍存在下,對本公司第三季及第四季淨值及 EPS 不會有影響。
資料來源:國際會計準則 IAS37 號 (www.tej.com.tw/TEJPLUS/IFRS/IAS37%E6%88%96%E6%9C%89%E8%B2%A0%E5%82%B5%E6%96 %87%E7%AB%A0.pdf)
六、公司有無護盤措施?
公司經營團隊已在第一時間與大股東、法人股東與董事等進行說明和商討。為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公司將於近日已排定之董事會中,排入規劃以自有 現金實施庫藏股之議題。詳細實施期間、張數及買回價格,待董事會決議並公 告之。
七、公司未來的展望
本公司與 AOP 的合作繼續進行,將依原合約供貨予 AOP,公司營運一切照 常,基本面亦未改變,持續朝年度計劃邁進如下:
一、藥證取得(2021)
⚫ FDA 正準備進行查廠,預計在 2021 年 3 月獲得美國藥證。
⚫ 韓國孤兒藥資格申請,在疫情中仍繳出進度超前的成果。
⚫ 韓國 PV 藥證有機會在 2021 年第 2 季獲得核可。
二、藥證取得(2022-23)
⚫ 日本 PV 銜接性試驗進展順利,預計 2022 年取得藥證;
⚫ 中國 PV 銜接性試驗已於 2020 年 9 月份提交相關資料,預計 2023 年
取得藥證。
⚫ 全球 ET 三期及時啟動:美國、台灣、日本、中國及韓國等五國開始
執行多國多中心的全球性第三期人體試驗,目前進度符合預期,預計
在 2023 下半年陸續取得藥證。 三、持續創新新藥研發及拓展產品線 四、全球商務營運佈局及業務行銷深耕,尤其是美國的行銷佈局,
⚫ 2020 年底員工人數達 48 位,現已有 36 位,高階主管已全數到位
⚫ 2021 年第一季藥證取得前,補足所有銷售人員,預估達 80 位
⚫ 公司期待 2021 年有亮麗之營收表現呈現給所有股東
五、拓展國際市場,尋求 P1101 國際策略聯盟銷售夥伴
⚫ 新加坡及馬來西亞: 總經理已聘用
⚫ 越南: 經理人選已定
⚫ 澳大利亞: 銷售夥伴已被推薦,正在洽談中
⚫ 加拿大、南美洲: 正與美國團隊進行遴選適宜的銷售夥伴,已完成公 司產品說明,等待其公司提出商業計畫書
不送
不要出來害人了
發表完這一篇文章後,我又要龜縮躲回山洞面壁反省去了。
(1) 10/25 22:00 藥華終於有較明確態度,表達對於淨值/庫藏股/後續看法 等, 這是有助於藥華投資人(一般非內部人)(散戶) , 讓資訊更透明公開。 這是重劍所樂見的。 (苦心啊 !)
(2) 其實我在發言的第一篇, 白紙黑字明白寫著 : 「如果超跌,還可以買進。」。 無奈極少數的網友,仍是情緒性的反彈,不夠成熟。
(3) 我在必富網9年以上了,以9年的經驗,早知道發表文章後,本來就知道一定會有「情緒者」,不以數據事實論述,一味攻訐。 求仁得仁。
(4) 如果想聽到 「不同面相」,有利自己投資決策的,最好能 「海納百川」, 「就數據事實邏輯」論述,方有利匯集各種不同的view,有利投資。
(5) 龜縮躲回山洞面壁反省去了 ,不是只有 「不發言」,也不會 「開網頁流覽」。 攻訐的朋友也可以 「放下」。 因為我不會再上網流覽囉。 龜縮反省去也 ∼
浩鼎,中裕,泰福,藥華 … .. 等,仍是台灣生技(新藥) 的重要 觀察指標。 重要生技市值龍頭之一。 任何一支能夠大紅大紫,都是有利於台灣生技產業的。 加油 !!
藥華藥:與AOP仲裁案,不影響公司今年淨值及美國取證
2020-10-25 22:27 經濟日報 / 記者謝柏宏/即時報導
藥華藥(6446)表示,公司與歐洲合作夥伴AOP的商業仲裁案,雖然面臨新台幣48億元的損失,但是公司將針對仲裁結果提出挑戰。依據國際會計準則IAS37 ,此仲裁判斷尚存在不確定性,此合約爭議仍是進行式,因此對藥華藥第3季及第4季淨值及EPS不會有影響。
華藥藥評估將在近期召開董事會,確認對於與AOP商業仲裁的結果,是否提出挑戰。
此外,藥華藥也強調,藥華藥於2017年10月委託德國律師向AOP提出解約,迫使AOP於同年12月提供不齊全的臨床資料。爾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要求藥華藥提供更多臨床數據,藥華藥向AOP提出需求,由於仲裁案正在進行,AOP方配合陸續提供。
9月底,FDA要求AOP所持有的10年前臨床數據,AOP也配合提供資料。使公司得以完全配合FDA時程。最近又有好消息,由於資料齊全,雖近期疫情嚴峻,FDA仍積極要求藥華藥配合安排來台查廠事宜。
藥華藥強調,由於FDA已獲得來自AOP提供的臨床試驗數據,藥華藥將可在明年3月獲得美國藥證。法人預測,美國市場規模達數十億美金,遠大於歐洲商機。
另外,藥華藥表示,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公司將於近日已排定之董事會中,排入規劃以自有現金實施庫藏股之議題。詳細實施期間、張數及買回價格,待董事會決議並公告之。
如果GOOGLE打上X劍XX就可以知道這位版友所極力推薦的藥,其股價是如何從35X跌到8X,我相信若你的定力不好,看了他自己在他論壇的發言(說實在話其文筆真的不錯),你可能也會壓身家買他所推薦的股票,
順便提一下,一堆人說P1101在歐洲沒有孤兒藥認證如何又如何,講的好像天要塌下來了,那大家知不知道這位X劍XX兄所推薦的藥在申請EMA時有用孤兒藥申請嗎?
我有投資藥華,我希望股票漲讓我賺錢,我也認同空手或是已經認賠殺出希望股票跌越多越好(或許跌到了期望的價錢再買回來),因為大家都想賺錢,
但如果我是說如果,有人想要聲東擊西得到好處就真的太有心也太可惡了
唯恐天下不亂
自封會計法師
東算西算
我呸!
如同-4.8億歐元的求償,是「最壞」狀況。最後「初判」, 僅 賠 -1.8億歐元。
前文的 「第四季財報提列-50億」,也是只 「最糟」狀況。
我個人也不覺得「會計師」會如此嚴厲。 可以參考 「廣明案例」
猜測 :
50億全數提列 → 太嚴格。 立馬打入全額交割股。
都不提列 → 太寬鬆,主管機關可能也會有意見。
最可能的是 「折衷」 ? 讓淨值維持在10元 (??????)
前文計算的 「第四季」,「最糟」淨值 有誤,所以更正一下。
特別聲明,這個是就財務報表的數字計算,沒有任何 臧*否 的含意。
且是計算 「最糟狀況」。我們相信藥華也會認知到這種「最糟」狀況,
進而努力 ( or 低頭求和) 和AOP 達成和解。
Again ,如同必需揭露 官司被求償 -4.8億歐元 ( -133億台幣!) ,必需透明揭露,
讓投資人透明清楚的知道,官司「最大風險」在那裡。
估算藥華 第四季財報的 「最大風險」, 「最糟」的狀況了,令人擔心:
6/30權益總額: 33.53億
7月增資: +22.44億
(估) 第三季費用 : -2.5億
33.53 + 22.44 - 2.5 = 53.47 億
股本 26.32億,每股淨值 : 20.3元
如果AOP的官司,會計上必需先提列,(後沖回?) , 則權益: 53.47 - 50.0 = 3.47億
每股淨值掉到 1.32元 !! !! 這樣會打入全額交割股 !
所以藥華當務之急,或許不是再和AOP繼續打官司 (????) ,而是尋求有利的和解 (???)
畢竟,官司輸贏未知,且曠日費時,則會計師更可能會要求 「照會計規則提列」
又,在 「國外打官司」, 「台灣人」沒有主場優勢。
藥華 加油 ! 台灣生技加油 !!
遐想
如果和AOP談ET臨床費用由藥華負擔取代罰金, 這樣何時做完ET主動權就在藥華, 也不會有什麼臨床資料拿不到的問題
疑問
藥華因為製程提升,至生產成本變低,於是乎有分潤的爭議, 那麼沒人覺得奇怪嗎? 藥華自己為何要洩漏出去?
台積電會因為製程改善與客戶產生訂價上爭議嗎? 製程改善難道不屬於營業機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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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程改善這幾個字太籠統,範圍也很大..
降低不良率也是製程改善,但不代表可以為了降低不良率,交給客戶的產品可以隨意變動製程條件
最重要的是,光電半導體的產品只要客戶驗證產品特性,就會知道生產端有沒有動手腳
簡單來說,從設計到製造,flow chart, DFMEA, PFMEA, 管制計畫...等等全部都會記載且必須串連起來
裡面記載著生產流程,所有材料,生產規格,產品特性等資料
在不更動這些規範文件的條件下,進行優化作業(例如清潔機台頻度提高)而降低不良率,那是公司工程單位的本事,這樣的情況下就沒有問題
但是一牽涉到流程變動,材料變更,影響到重要管制項目,簡單來說就是產品特性預期會有變化
這就得經過長期驗證且客戶同意後才可變更
以車載產品TS16949規範而言,只要重要的被砍一筆,損失的不是單一車廠客戶,而是所有車廠客戶
更何況是人體用藥,好不容易十年磨一劍拿到藥證,怎可能敢偷偷變更不告知客戶..
以藥華藥先前說明二代P1101有大幅度效益的新聞判斷,個人猜測應該不只是單純製程改善那麼簡單..
若假設P1101分潤約15%計算,歐洲獲利大概三年不見了,這樣應該就是最壞的情況.
誰惹出來的,誰就要想辦法滅火,該用什麼手段去處理就趕快去處理,讓股價維持正常水平。
AOP卻以合約原期間內的未來營收淨現值計算出歐盟藥證價值約有13億歐元,並 向ICC宣稱此為藥證移轉之價值。
德國律師團隊一致認為淨現值的推估不 過是AOP的仲裁手段,其相關基礎假設過於誇大且不合理。德國律師團隊
咸認為本公司依據原合約在任何一方嚴重違約而致終止,應可無償取回藥 證,或退萬步言本公司願以補償AOP臨
床支出之金額以取回藥證。
亂世啊!
蒼天。
webbersu10138328 發表時間:2020/10/24 下午 06:55:13
公司在本次增資的公開說明書已經說明aop要求的損害賠償4.8億元歐元
請問一下 webbersu 兄台, 這個 -4.8億 歐元 是寫在第幾頁呢 ?
我反覆看了幾次,看AOP的官司,寫在 第11頁,完全沒有提到啊 ?
我看真是希望,藥華是有揭露此 -4.8億歐元的。
股票有漲有跌,實驗有成功有失敗,銷售有良好不合預期, 只要透明清楚,
就不應該苛責公司。
請問一下 webbersu 兄台, 這個 -4.8億 歐元 是寫在第幾頁呢 ?
亂世出神裩
所以 「第四季」,藥華 單季 每股eps,就變成 -19元 ??
每股淨值,就是: 25元 - 19元 = 6元 ???
遠離江湖已久,因為有重磅特殊的訊息,就出山洞關心一下。
完全無意落井下石,相反的,如果超跌,還可以買進。
如同多年前所言,重劍是希望,生技公司,都能重視 「公司治理」
之前幾次我提出建言,就被狂熱粉絲臭罵一頓,希望這次不要再重蹈覆轍,錯解我的中性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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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用:
小企鵝10142872 發表時間:2020/10/23 下午 12:36:33
但財務部門/法務部門/其他管理部門
都有很大的問題
「 從公司治理角度來看是不合格的」
(小企鵝 ,RGER5889 等,最支持藥華的,也都認知到,公司治理,大有問題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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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華這二年多以來,幾次的法說會,都說AOP的官司,主要是談 「分潤比例」
完全沒有提到 4.8億歐元的求償。
好險這次的判決, ”僅” 需要賠 -1.8億歐元 (48億台幣),
再加計 5%利息,從2019.08.14 起算, total 超過 -50億 NTD了。
如果判的是全額,要賠 -4.8億歐,藥華就真的 GG 了。
ex: 之前HP告 “廣明” ,求償上百億,也是需要 透明公告的。
投資人知道有這一條風險後,是否要賭 官司 勝or 敗,由自己負責。
我特別看了藥華2020年7月的增資公開說明書,完全沒有提到,官司的風險是被求償 4.8億歐元。 事實上這2年來,只有藥華內部人知道此風險, 全市場都是在10/21(三)20:00的記者會,「第一次」聽到有這個 4.8億歐的 重大危險因子, 這樣是很不應該的。
藥華這個case, 嚴格說來, “可能” (??) 已達到向 「投資人保護中心」,要求公司連帶賠償了。 因為,藥華剛剛進行 大額的募資,募資的公開說明書規避了這一條 -4.8億歐元的 風險不說。
藥華這3年來,都是是說,和AOP 的訴訟,是有關分潤比例的提高。 隻字不提 : AOP 要求賠償 4.8億歐 !
再則,藥華現在安撫投資人 :
(1) 應該會分期付款
(2) 會上訴 or 和解 … ..
可能也是 「選擇性」告知較樂觀面 (??) ,未充份說明財報風險 (??)
我們當然都希望,上訴能贏。 能夠和解減少損失。 畢竟大家都是 「台灣隊」
但在 「會計財報上」的風險,也應該讓投資人透明,清楚的知道,以免再一次的 「資訊不對等」,二度重傷害。
賠48E,要加上5%利息,從2019.08.14起算,所以是 total : -50億出頭
藥華在2020年第二季底的每股淨值是 13.86元。 加計第三季的 (私募 + 公募) 現增, 淨值大約是 20幾元 。
10/21 重訊,官司敗訴後之後,就會計上而言,是否就必需先提列這一筆 50億元的損失 (????) , (日後上訴贏了,再回沖 ) 。
所以第三季,藥華 單季 每股eps,就變成 -19元 ??
每股淨值,就是: 25元 - 19元 = 6元 ???
公司雖然宣稱要上訴,可能和解 … ….
但 會計的保守 穩健原則,似乎應該就 「判決書」的 1.8億歐,加計利息,先行認列。
至於公司 (樂觀) 宣稱的 金額,要等日後 上訴 or 和解後,再回沖。 (?? )
我現在很疑惑,第四季的藥華財報,要如何處理呢 ? 單季eps -19元 ? 淨值 6元 ?
藥華加油 ! 公司治理/透明 加油 !!
台灣生技 (新藥) 加油 !!
從興訟起,藥華是到今年7月份才知道AOP要求償4億歐元????
我說的是幾千張的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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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小企鵝10142872 發表時間:2019/10/17 上午 10:27:48第 7414 篇回應
有人討論私募是否會賣老股買新股 但當初公司在法說會已經有提過
這位統一大戶只是不想再等了所以賣出股票
導致整個市場氣氛認為是公司派再到貨
這根本是誤會 換句話說 公司也應該對這位統一大戶恨的牙癢癢的如果是這樣
私募還可能去找他嗎? 大家理性判斷一下即可 不用疑神疑鬼
我如果是空手,我也會全力說嘴火上加油!
新藥申請無論是臨床數據或CMC(抱歉不會翻譯)資料,是一樣重要的,我記得AOP是2017/2月送件EMA,但一直到2017/11藥華採取行動後,AOP於2018發起仲裁前才給完整臨床資料,我說過如沒有藥華這個行動,美國的送件到現在應該還沒完成,我覺得AOP與藥華的合約沒有誰吃虧的問題,AOP花錢做臨床,藥華也無償授權,大家可以查查一般送件與得到藥證的里程金也是很可觀的
我有買藥華,我只會買低賣高,雖然我的成本比現在股價高,但我希望將來有一天能到我內心的價錢賣掉,這就是我發言的目的,
相同的有投資人是想賣高買底,這也沒錯,大家都想賺錢,我也一樣….
至於分潤問題,如果是林執行長的主意,我認為貪心,但如果真如網上所言,是兒子的主意很難接受,並非兒子沒能力,但這就是違反公司治理。
現在只希望公司能趕快找到對的律師對的對策反擊,不告回去我想很難以戰止和。
7/10 買 $138.75 x 136張
7/17 賣 $123.55 x 43張
7/30 買 $115.6 x 70張
剩下都是小買小賣
7/6 ~ 10/23
他淨買超 136 張 (買454張 賣318張)
他是有錢人
但他絕對不會有第一手消息
現在要檢討的是
1.律師團
2.公司經營團隊
如果和AOP談ET臨床費用由藥華負擔取代罰金, 這樣何時做完ET主動權就在藥華, 也不會有什麼臨床資料拿不到的問題
疑問
藥華因為製程提升,至生產成本變低,於是乎有分潤的爭議, 那麼沒人覺得奇怪嗎? 藥華自己為何要洩漏出去?
台積電會因為製程改善與客戶產生訂價上爭議嗎? 製程改善難道不屬於營業機密嗎?
我還是覺得藥華應該撤換律師團, 至少多方接觸, 當初律師給過合約可能有效要面臨鉅額賠償的警告嗎? 現在若還是寄望這幫兩光, 可能又更難了.
我以為我買到未來的台積電, 照管理層這種輕率的態度(要被罰之前還信心滿滿), 我買到的其實是康友
我記得美國藥證這一段, 因AOP一直不交出資料, 或用拖延的方式,
不然就昰要藥華出錢買資料, 或者美國藥證他們也要抽成,
才造成藥華寄存證信函給他們說要終止合約, 他們才給出來, 然後提出仲裁,
若是藥華沒做這些動作, 可能AOP的資料都還沒給齊, 美國藥證也可能還未進入申請程序,
看起來AOP也要分享美國市場的利潤.我覺得藥華的處置並非全然錯誤.
不過藥華仲裁的預估及策略太樂觀了,產生現在的問題, 希望之後可以好好謀定而後動.
若ET藥華在歐洲可以合法自行完成臨床拿藥證不要再靠AOP, 拿到藥證之後再看要授權給AOP或其他人,
我是樂觀其成, 以免日後又發生像此次PV藥證的事.
小弟有點不明白藥華的新聞稿,
之前有說AOP有三項臨床DELAY, 包含ET, 將研議求償.
昨天又說要把ET擴及歐洲, 只增加少許費用, 可拿歐洲藥證.
ET授權AOP了, 為什麼藥華又可以把臨床擴及歐洲準備日後取藥證,
那跟AOP的合約怎麼辦, ET歐洲藥證拿到之後屬於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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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ROGER588910148151 發表時間:2020/10/22 上午 08:37:13第 9544 篇回應
現在再回想[統一]大戶...案情絕對不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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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Anderson10143089 發表時間:2020/10/23 下午 09:38:08第 9583 篇回應
我只問一個問題:
為何在仲裁案的資訊揭露,從未提及AOP 求償4億歐元乙事。
只要誠實回答這個問題就好。
長期下來股價一直攻不上去,一定跟這則資訊不對稱有絕大關係。
為何在仲裁案的資訊揭露,從未提及AOP 求償4億歐元乙事。
只要誠實回答這個問題就好。
長期下來股價一直攻不上去,一定跟這則資訊不對稱有絕大關係。
華藥團隊回覆AOP仲裁案九大提問
發生的時間點是何時?
告ET,MF和ML這三個適應證,歐洲藥證都沒拿到,仲裁院要怎麼估計遞延損失?
-->依這個邏輯,藥華美國藥證也沒拿到,怎麼去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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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來,明年三月拿美國藥證,遞延損失就有計算依據
再等四個多月就有計算依據,當然是建立在美國藥證拿到的條件下
PV最起碼都已拿到歐盟藥證
雖然不見得100%推論到一定能拿到美國藥證,至少現階段是審核中(大家有共識就是等時間到而已)
ET,MF和ML現存的條件就是不如PV
退萬步言,最晚時程,拿到PV美國藥證後再提仲裁也比先提那三個適應證合理
來一下吧⋯⋯
-->依這個邏輯,藥華美國藥證也沒拿到,怎麼去算損失?
網址www.genetinfo.com/investment/featured/item/42465.html
藥華藥針對昨日(10/21)報載與AOP仲裁一事提出補充說明與澄清如下:
一、藥華藥仲裁金額48億台幣並非最終結果,公司將挑戰仲裁判斷。
二、藥華藥另將對AOP未啟動其他三項適應症的臨床試驗積極評估請求賠償。
三、藥華藥將依原合約供貨予AOP,並認列權利金收入。
四、藥華藥持續與AOP合作搶攻歐洲市場,AOP公布資料中推估2021年歐洲營收將達70億台幣,2030年將達350億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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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藥華藥強調,依仲裁判斷合約仍屬有效,故雙方仍應依合約執行內容,AOP仍需繼續執行原發性骨髓纖維化(IMF)、真性血小板增多症(ET)、以及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等其他三項適應症的臨床試驗並取得藥證。然截至目前為止,AOP仍未啟動其他三項適應症的臨床試驗,遲延已達數年,故將積極評估對AOP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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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ET,MF和ML這三個適應證,歐洲藥證都沒拿到,仲裁院要怎麼估計遞延損失?
進度最快的ET,兩年內也還拿不到藥證
這三個適應症就留著等拿到藥證再說(如果沒有逾越時效的話)
真要以戰逼和,還不如以遞延PV美國藥證方向提出仲裁
一來,美國市場更大
二來,期限超過此次仲裁賠償的9.5個月(印象中AOP應該是遞延兩年以上)
三來,明年三月拿美國藥證,遞延損失就有計算依據
以上應該足夠抵1.4E歐了
但現在德國法院的見解是,藥華違反合約,甚至有多項延遲,導致AOP損失,才會有1.4E歐元的賠償。
另外,藥華說AOP有三項臨床試驗拖延多年,為什麼到現在才說??
歐洲其他適應症現在誰做?有在做嗎?
增資到的40E原本是要拿來做ET的,現在看來都要賠給AOP(分期賠,時間未定),會不會影響ET臨床?
公司真的要好好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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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藥華藥提出對AOP仲裁案向國際商會(ICC)反仲裁一案,係藥華醫藥針對未來 P1101 生產流程再進行優化以降低製造成本,在AOP得知後欲爭取未來藥華藥藥價降價未果,雙方未達成共識下,AOP 公司遂向 ICC 聲請仲裁。
藥華藥有鑑於藥品研發製造已投入大量資源,為爭取股東最大利益,決議對AOP仲裁案向國際商會(ICC)提出反仲裁,故本次仲裁一案,為針對台中蛋白質藥廠生產的藥價部分,並非銷售權利金,雙方協議調升權利金比率可高達20%一案,於2017年7月3日藥華藥公告新聞稿已定案。
另再向各位股東說明本次仲裁的爭議點主要在於雙方合約是否仍有效。如仲裁
的結果是合約仍然有效,則公司將繼續與AOP 維持原合約繼續合作;如合約被
判定已無效,則公司將取回P1101 在歐盟、中東和獨立國家國協 (CIS) 地
區的銷售權利。
根本原因只是為了多爭取歐洲那幾趴的分潤
之前還扯到二代製程
想爭取更好的原料藥價格才進入仲裁
為了那些跟美國市場相比根本雞毛蒜皮的利潤
結果 美國藥證延誤起碼快兩年
結果 股價下跌又被迫用低價增資 稀釋股本
結果 仲裁失敗賠償40億
高層口口聲聲為了股東權益 我是真的怎麼看也看不出股東權益維護在哪...
AOP成功幫 besremi做了一個完美的三期試驗 如果他在幫你做了一個完美ET三期試驗
歐洲藥證就算送給AOP也不為過 ...
你藥華藥光是美國市場藥證股價就不只200元的價值了
PV+ET 大家都知道 獲利根本是數百億起跳
一手好牌被打成這樣
看到現在天天無量跌停 對比台股萬三一片欣欣向榮的廠警
這些年這麼多死忠的投資人的下場
真的是悲哀...
重點當初法人 股東會提到仲裁案 完全沒有提到鉅額賠償的風險...
這高層真的需要提頭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