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盛生物]未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與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 (解散)基準 -2019/7/25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與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 (解散)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108/07/252.原公告申報日期:108/03/07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於108年3月7日決議通過與合一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合一生技)合併及合併後解散案,預計合併(解散)基準日為108年 9月1日。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據108年5月24日股東會決議,合併(解散)基準日得視合併案進行狀況,由 雙方另行協商並經雙方董事會決議後進行調整之。 本公司為加速合併之整合作業,經與合一生技協商後,於108年7月25日董事 會決議變更合併(解散)基準日為108年8月23日。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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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終止興櫃掛牌交易 -2019/7/25 |
1.事實發生日:108/07/252.公司名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108年5月24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與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合一生技)之合併及合併後解散案,以合一生技為存續公司,本公司為消滅公 司並依法進行解散,故於108年7月25日董事會決議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申請終止興櫃交易。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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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本公司之拮抗PD-1功能適體藥物取得美國發明專利 -2019/7/11 |
1.事實發生日:108/07/112.公司名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今日接獲專利事務所通知,拮抗PD-1功能適體藥物取得美國發明專利。 專利名稱為「ANTAGONISTIC PD-1 APTAMER AND ITS APPLICATIONS IN CANCER THERAPY RELATED APPLICATIONS」,專利證書字號US 10,329,570 B2。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專利乃發明一群組之適體核酸序列,其可結合至細胞程式死亡受體-1 (PD-1) 並拮抗PD-1蛋白,透過抑制PD-1蛋白與PD-L1蛋白之結合以增進個體免疫活性。 未來將可發展成肺癌、黑色素瘤、結腸直腸癌,或腎細胞癌之癌症適體藥物。 (2)本項專利屬於中央研究院與國立臺灣大學所有,本公司擁有本項專利之專屬授 權,並有權製造、使用及銷售其產品。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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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本公司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FB704A取得日本發明專利 -2019/5/29 |
1.事實發生日:108/05/292.公司名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今日接獲美國專利事務所通知,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FB704A取得 日本專利申請核准授證,專利證書字號6469012。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1)FB704A 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為本公司自建之全人抗體庫(Fully Human Antibody Library)中篩選開發而成,掌握完整開發技術及所有智財權利。已 獲美國FDA核准,進行治療類風溼性關節炎之人體一期臨床試驗,潛在應用尚 包含自體免疫疾病、腫瘤、以及CAR-T輔助治療等。 (2)FB704A 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已取得台灣、美國、中國、歐盟、以色列、 俄羅斯、澳洲及日本核可,逐步完成產品專利布局。加拿大、印度、韓國等多 國專利申請中。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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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本公司股東會通過與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及合併後解散案,依 -2019/5/24 |
本公司股東會通過與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及合併後解散案,依法向債權人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8/05/242.公司名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民國108年5月24日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與合一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合一生技)合併及合併後解散案。合併後以合一生技為存續公 司、本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基準日暫訂為108年9月1日,自合併基準日起, 本公司之資產、負債及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合一生技概括承受。 (2)本通知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第二項規定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規定辦 理,本公司債權人對上開合併決議有異議者,請自即日起至108年6月26日 止,檢附債權證明檔案,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郵寄地址 為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36號10樓)向本公司提出,逾期視為無異議。6.因應措施:另採報紙公告及對各債權人發函通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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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本公司108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 -2019/5/24 |
1.股東會日期:108/05/242.重要決議事項: (一)承認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承認一○七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通過本公司與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及合併後解散案。 (四)通過合併後本公司申請撤銷公開發行案。 (五)通過修訂本公司之「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六)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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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本公司之去氧核糖核酸(酉每)技術通過歐洲發明專利 -2019/5/22 |
1.事實發生日:108/05/222.公司名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今日接獲專利事務所通知,去氧核糖核酸(酉每)技術取得歐洲發明專利。 專利名稱為「DNAZYME FOR SILENCING THE EXPRESSION OF EGFR」,專利證書 號碼2943578。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專利乃發明一系列針對抗藥性EGFR-T790M突變基因具高結合能力之去氧核 糖核酸(酉每),將可解決非小細胞肺癌標靶藥物之抗藥性問題。 (2)本項專利權屬於臺灣大學及中央研究院所有,本公司擁有本項專利之專屬授 權,並有權製造、使用及銷售其產品。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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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公告補充揭露本公司107年度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揭露部分內容 -2019/4/3 |
1.事實發生日:108/04/032.公司名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補充揭露本公司10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六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十五無形資產(第41頁)說明(一)第二段。更正前:無。更正後: 合併公司/本公司107年度無形資產減損評估係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決定技術授權之可回收金額,相關公允價值係以收益法決定,所採用之折現率為16%,主要假設包含估計授權收入及服務收益,屬於第3等級公允價值衡量。6.因應措施:重新上傳更正後財務報告資料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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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8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2019/3/7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072.股東會召開日期:108/05/24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之10號A棟2樓(南港軟體園區一期A棟2樓視 訊會議中心)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一○七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七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審計委員會就本公司與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之審議結果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承認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承認一○七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1、本公司與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及合併後解散案。 2、合併後本公司申請撤銷公開發行案。 3、修訂本公司之「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4、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3/26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5/24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虧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虧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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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董事會決議不發放股利 -2019/3/7 |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07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其他調整事項為採用IFRS9「金融工具」增加之保留盈餘31,888,369元,及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798,741,593元。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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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及合併後解散 -2019/3/7 |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合併2.事實發生日:108/3/7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盛,為消滅公司)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一,為存續公司)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合一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1.交易相對人與本公司之關係:合一(實質關係人;合一及泉盛均為中天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2.選定對象為關係人之原因:合一之ON101糖尿病足部慢性傷口潰瘍(DFU)新藥,已 向台灣TFDA提出新藥查驗登記(NDA)申請,並分別於中國及美國執行第三期國際多 中心(MRCT)人體臨床試驗,尚有臨床一期的OB318(抗肝癌新藥),預期可壯大本公 司新藥研發實力及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3.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合併後,可壯大本公司新藥實力,對股東權益應有正面影響。7.併購目的:1.為壯大新藥開發實力,強化國際競爭力。2.整合研發資源、強化新藥組合。3.增加新藥目標市場。4.強化財務結構,提升經營能力。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二家公司在新藥研發實力上,具有互補、互利性,合併將使研發結構更為完整,不但擁有較接近進入市場之國際級新藥,同時具有短、中、長期發展的自體免疫與腫瘤新藥產品線及關鍵平台技術;藉由兩家公司合併整合了創新藥物、高端人才、新藥製造、分析鑑定、藥理研究、毒理研究、藥物動力、臨床試驗及藥物法規等重要環節,形成強大研發團隊陣容及新藥實力,將更有利於與國際大型研究機構、藥廠建立國際合作,提升全球市場競爭力。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合併後預期將擴大營運規模、壯大新藥研發實力,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長期而言對合併後每股淨值應有正面之影響。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1.換股比例:以本公司1股普通股換發合一0.602988股普通股。2.換股比例之計算依據:係按雙方107年12月31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同 時考量雙方之市場價格,並參酌合併換股比例專家意見書所評估之合理價格區間 而議訂。11.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12.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高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3.會計師或律師姓名:蔡文精會計師14.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台財證登(六)字第一四九四號15.預定完成日程:預計合併(解散)基準日為108年9月1日16.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本公司因合併而消滅,現有之權利義務於合併後由合一依相關法令及合併契約之約定予以承受。17.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1.公司名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實收資本額:3,024,234,000元整 代表人姓名:黃慧芳 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南港區三重里園區街3號19樓之1 所營業務主要內容:主要從事新藥研發等2.公司名稱: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實收資本額:1,957,522,290元整 代表人姓名:黃山內 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36號11樓 所營業務主要內容:主要從事新藥開發等18.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19.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無。2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21.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22.其他敘明事項:1.本合併案須經本公司及合一雙方股東會決議通過及取得相關主 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2.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協商、修改及簽署與本合 併案相關文件,並就合併契約及合併換股等未盡事宜,除法令 及合併契約另有規定外,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另解散相關 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3.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就本公司與合一合併案之審議結果報告: (1)本委員會係依「企業併購法」第六條以及「公開發行公司併 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二條及第六條等相關 規定,行使併購特別委員會之職權。 (2)本委員會考量雙方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與未來發展之主客觀 因素,並參酌委任獨立專家蔡文精會計師所出具之合併換股 比例區間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書」,本次合併換股比例, 以本公司【1】股普通股換發合一【0.602988】股普通股,落 於前述獨立專家建議之合理區間內,本委員會認為合併換股 比例尚屬合理。經審閱合併契約,皆係依照相關法律規範訂 定,其合併比例及條件尚符合公平之原則。 (3)本委員會就本合併案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全體出席 委員無異議同意通過本合併及解散案,並將審議結果提報於 本公司董事會及108年股東會。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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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於合併後申請撤銷公開發行案 -2019/3/7 |
1.事實發生日:108/03/072.公司名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8年3月7日董事會決議與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合併後本公司為消滅公司,故擬依公司法第156條之2規定於提請股東會決 議並終止興櫃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撤銷公開發行。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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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本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與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重大訊息記者 -2019/3/7 |
本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與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重大訊息記者會 1.事實發生日:108/03/072.公司名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以下簡稱:合一生技,股票代號:4743) 與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以下簡稱:泉盛,股票代號:4159), 為擴大營運規模,壯大新藥研發實力,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於今日(3月7日)分 別召開董事會決議進行合併,合併後合一生技為存續公司,泉盛為消滅公司,合 併後名稱為「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雙方議定合併換股比率為泉盛 1 股普通股換取合一生技0.602988股普通股, 合一生技將一次發行新股予泉盛之股東,合併後之實收資本額約為36.49億元。此 合併案雙方將於108年5月24日召開股東常會討論決議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確 定,合併基準日暫定為108年9月1日。 合一生技ON101糖尿病足部慢性傷口潰瘍(DFU)新藥,已向台灣TFDA提出新藥 查驗登記(NDA)申請,並分別於中國及美國執行第三期國際多中心(MRCT)人體臨 床試驗,今年第二季將提出歐盟三期臨床申請,新藥佈局全球市場,以期創造最大 營收及效益。 合一生技新藥產品線除ON101外,尚有臨床一期的OB318(抗肝癌新藥),打國際 盃尚需擴大具有國際競爭力之利基性新藥品項,而泉盛目前已擁有多項抗體、適體 研發中新藥,但多屬臨床二期、一期及臨床前較為早、中期治療癌症、自體免疫、 異位性皮膚炎等適應症新藥,及泉盛自行建立之全人源抗體庫、抗體及適體高效能 篩選平台、穩定高產量抗體生產細胞株、以及腫瘤幹細胞平台等關鍵技術。 二家公司在新藥研發實力上,具有互補、互利性,合併將使研發結構更為完整 ,不但擁有較接近進入市場之國際級新藥,同時具有短、中、長期發展的自體免疫 與腫瘤新藥產品線及關鍵平台技術;藉由兩家公司合併整合了創新藥物、高端人才 、新藥製造、分析鑑定、藥理研究、毒理研究、藥物動力、臨床試驗及藥物法規等 重要環節,形成強大研發團隊陣容及新藥實力,將更有利於與國際大型研究機構、 藥廠建立國際合作,提升全球市場競爭力。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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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本公司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FB704A取得澳洲發 明專利 -2019/1/16 |
1.事實發生日:108/01/162.公司名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今日接獲美國專利事務所通知,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FB704A取得澳 洲專利申請核准授證,專利證書字號2013335004。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1)FB704A 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為本公司自建之全人抗體庫(Fully Human Antibody Library)中篩選開發而成,掌握完整開發技術及所有智財權利。已 獲美國FDA核准,進行治療類風溼性關節炎之人體一期臨床試驗,潛在應用尚 包含自體免疫疾病、腫瘤、以及CAR-T輔助治療等。 (2)FB704A 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已取得台灣、美國、中國、歐盟、以色列、 俄羅斯及澳洲核可,逐步完成產品專利布局。日本、加拿大等多國專利申請中。<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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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本公司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FB704A取得俄羅斯發明專利 -2018/12/27 |
1.事實發生日:107/12/272.公司名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今日接獲美國專利事務所通知,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FB704A取得俄 羅斯專利申請核准授證,專利證書字號2656162。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1)FB704A 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為本公司自建之全人抗體庫(Fully Human Antibody Library)中篩選開發而成,掌握完整開發技術及所有智財權利。已 獲美國FDA核准,進行治療類風溼性關節炎之人體一期臨床試驗,潛在應用尚 包含自體免疫疾病、腫瘤、以及CAR-T輔助治療等。 (2)FB704A 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已取得台灣、美國、中國、歐盟、以色列 及俄羅斯核可,逐步完成產品專利布局。日本、澳洲等多國專利申請中。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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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本公司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FB704A取得以色列發明專利 -2018/12/19 |
1.事實發生日:107/12/192.公司名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今日接獲美國專利事務所通知,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FB704A取得 以色列專利申請核准授證,專利證書字號238366。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1)FB704A 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為本公司自建之全人抗體庫(Fully Human Antibody Library)中篩選開發而成,掌握完整開發技術及所有智財權利。已 獲美國FDA核准,進行治療類風溼性關節炎之人體一期臨床試驗,潛在應用尚 包含自體免疫疾病、腫瘤、以及CAR-T輔助治療等。 (2)FB704A Anti-IL6全人單株抗體新藥已取得台灣、美國、中國、歐盟及以色列 核可,逐步完成產品專利布局。日本、澳洲等多國專利申請中。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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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七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2018/12/13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2/132.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 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50%公司之員工(含全職及非全職 ,定義如下)為限。 1.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執行本公司交付工作,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2.非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即每天工時不需滿8小時者)或 定期契約人員,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轉呈董事會核 准。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之認購數量,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 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 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 盤價格,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方式行使認股權利: 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比例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25 % 屆滿三年 50 % 屆滿四年 100 %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情事之一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 以收回註銷。 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質押、贈 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 利,遞延至復職後恢復。但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 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可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 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 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 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五)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 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 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 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 原則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 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一新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 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 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 少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 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 (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 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 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 變更登記。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 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 。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依程序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 簽署,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經通知簽署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三)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四)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應遵守本辦法及受 領同意書之規定。 (五)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生效,如於實際發行前修正,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 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授權董事長修訂之,並於次一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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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本公司受邀參加J.P. Morgan舉辦之第37屆Healthcare Conference -2018/12/4 |
符合條款第XX款:30事實發生日:108/01/10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08/01/10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08 時 3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美國舊金山Westin St. Francis Hotel(威斯汀聖法蘭西斯酒店)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1)本公司受邀參加J.P. Morgan舉辦之第37屆Healthcare Conference(簡報時間為當地108年1月9日下午4點30分),會中將口頭報告本公司重要新藥FB825最新臨床數據,及後續研發計畫等事宜。(2)本公司FB825全球專利單抗新藥已完成美國一期臨床試驗,並通過美國氣喘、HIES及異位性皮膚炎三項二期臨床許可,並進行多項國際合作諮商,目前並剛完成異位性皮膚炎180天人體療效試驗,顯現良好結果。本次為本公司連續第三年受邀參加JP Morgan年會做口頭報告。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有,網址: http://www.fountainmab.com7.其他應敘明事項:簡報檔案將依規定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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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公告本公司研發中之抗體新藥FB825(抗-CεmX抗體新藥)通過美國食 -2018/11/20 |
公告本公司研發中之抗體新藥FB825(抗-CεmX抗體新藥)通過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IND 30天審核期,將進行治療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之人體第二期臨床試驗 1.產品內容:FB825(抗-CεmX抗體新藥)2.產品量產日期:NA3.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本公司於107年10月18日向美國FDA提出FB825(抗-CεmX抗體新藥)治療中重 度異位性皮膚炎之二期臨床試驗審查(IND),並通過30天審核期,將進行二期臨 床試驗。 一、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FB825(抗-CεmX抗體新藥,Anti-CεmX humanized monoclonal antibody)。 二、用途:治療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Moderate-to-Severe Atopic Dermatitis)。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第二、三期人體臨床試驗,或視臨床效果進行國 際合作。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結果: 通過美國FDA新藥人體臨床試驗30天審核期,將進行二期臨床試驗。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不適用。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因涉及未來國際策略合作及授權談判資訊,為避 免影響授權金額,保障投資人權益,暫不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實際時程將視美國FDA建議之臨床試驗方案而定。 六、市場現況:全球過敏藥物與診斷市場約350億美金,免疫球蛋白IgE已證實是引 起多種過敏疾病的重要藥物標的。異位性皮膚炎在歐美日本等已開發國家發病 率高達5-10%,主要用類固醇、免疫抑制劑等藥物治療。本公司研發的新一代抗 過敏抗體新藥FB825,以全新藥物作用機制,從上游阻斷IgE的分泌,抑制體內 游離IgE的產生,在目前正進行中的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探索性臨床試驗(IIS) 中,已明顯呈現FB825的治療成效。 七、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 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FB825具有抑制IgE生成之明確藥理機制,在安全無虞下,對多種過敏性疾病均 具有開發之潛力,本公司已完成美國人體一期臨床試驗,並分別對於「中重度 異位性皮膚炎」、「高免疫球蛋白E症候群」及「中重度過敏性氣喘」提出二 期臨床療效試驗申請,以擴大本項新藥之適應症及藥物價值。 二、依據OTC公告之「上(興)櫃公司重大訊息發布應注意事項參考問答集」辦理。<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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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未 | 公告本公司研發中之抗體新藥FB825(抗-CεmX抗體新 藥),向美國食 -2018/10/18 |
公告本公司研發中之抗體新藥FB825(抗-CεmX抗體新 藥),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提出對於「中重度異位 性皮膚炎」二期人體臨床試驗審查(IND)申請 1.產品內容:FB825(抗-CεmX抗體新藥)2.產品量產日期:NA3.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FB825(抗-CεmX抗體新藥)已於台灣完成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人體臨床探索性試驗 之病患收案,根據臨床數據規劃美國臨床二期試驗,於本日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 局(FDA)提出治療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二期人體臨床試驗審查(IND)。 一、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FB825(抗-CεmX抗體新藥,Anti-CεmX humanized monoclonal antibody)。 二、用途: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第二、三期人體臨床試驗,或視臨床效果進行國 際合作。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結果: 申請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新藥二期人體臨床試驗審查。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不適用。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因涉及未來國際策略合作及授權談判資訊,為 避免影響授權金額,保障投資人權益,暫不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一)預計完成時間:實際時程將依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審核進度而定。 (二)預計應負擔之義務:無。 六、市場現況:全球過敏藥物與診斷市場約350億美金,免疫球蛋白IgE已證實是引 起多種過敏疾病的重要藥物標的。異位性皮膚炎在歐美日本等已開發國家發病 率高達5-10%,主要用類固醇、免疫抑制劑等藥物治療。本公司研發的新一代 抗過敏抗體新藥FB825,藥物作用機制從上游阻斷IgE的分泌,抑制體內游離IgE 的產生,預期每2至3個月給藥一次的用藥週期,可為過敏性疾病提供更經濟有 效的治療藥物。 七、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 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FB825具有明確抑制IgE生成之藥理機制,在安全無虞下,對多種過敏性疾病均 具有開發之潛力,本公司已完成美國人體一期臨床試驗,並分別對於「中重度 異位性皮膚炎」、「中重度過敏性氣喘」及「高免疫球蛋白E症候群」提出二 期臨床療效試驗申請,以擴大本項新藥之適應症及藥物價值。 (二)依據OTC公告之「上(興)櫃公司重大訊息發布應注意事項參考問答集」辦理。<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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