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判字第9號(原審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更一字
第79號)
2.事實發生日: 109/01/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前
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
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
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3)上訴案件中之三件,已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
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字第288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
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
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其中一
件,嗣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414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
(4)上訴案件中之另一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18,496,749元,並處罰
鍰新台幣36,994,226元),本公司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
回。
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
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針對三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
號及108年判字第288號),臺北關以108年12月6日北普法審催字第10810304472、
10810400249及1081040034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
稅款,金額共計128,416,182元。本公司已函請臺北關依各存單最近到期日分別解
除質押抵付,待收到臺北關回覆後,將依照回函辦理。
(3)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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