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109/01/07
2.發生緣由:關務署臺北關108/12/9函文本公司北普法審催字第10810400249
、10810400342號、1081030447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
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合計128,416,182元。
3.處理過程:本公司函文致關務署請求依定存單到期日解除質押抵付,將依照回函執行
4.預估可能損失:無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照臺北關回覆情況執行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
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下。
(3)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本公司預計於
臺北關回覆函文後,將本次函文罰鍰及稅款合計128,416,182元,以質押定存抵付。
(4)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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