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
法院名稱:新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金字第13號
2.事實發生日: 107/01/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佈
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工呂美
德、蔡明財,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本公司業於今日收到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
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9,801,115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
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6,050,222元及利息。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對上開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對業務無重
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上訴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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