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4/11
2.預計發行價格:發行價格0元,採無償發行新股方式配發。
3.預計發行總額(股):500,000股普通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既得條件
(一)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一年且第一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一年度
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
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50%股份。
(二)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第二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二年度
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
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50%股份。
二、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而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
以註銷。
三、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薪
等之處理
(一)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
、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
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二)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
,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六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
視為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
成既得條件之資格,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三)因職業災害而殘疾或死亡者
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
,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應自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件,由
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依信託約定取得移轉股份。
(四)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
業者,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
主管人員於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
及時限。
(五)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
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
順延計算本辦法第六條所訂之留任年資。
(六)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其它未約定之僱傭關係終止或僱傭關係調整,其被授予權利於法令允許之範圍
內由董事長或董事會決定。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被授予之員工及可獲配之數量,將依相關法令於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
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與公司營運需求與發展
策略等因素,由董事長提案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董事
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既得期間二年發行股數50%及50%,並以105年3月份之成交均價98.66元計算,其可
能之費用化金額共約新台幣49,330仟元 ,對105至107年度之估算費用分別為新台幣
9,325仟元、30,781仟元及9,224 仟元,實際費用化金額將於發行時依精算師精算結
果認列之。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對105至107年度每年每股盈餘之影響
分別為0.15元、0.49元及0.15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
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二、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轉讓、贈與他人、設定他項權利或負擔?IMG SRC="/WF_SQL_XSR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