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股票市場資訊.未上市專區.認識未上市股票   1 2 3 4 5 6 7 8 9 10 

勿投資未上市直銷股


1.何謂未上市直銷股票


未上市直銷股票就是一些不肖的投資顧問公司或是以其他名義成立的公司,低價買進一些經營不佳的公司,透過包裝跟行銷的手段,再高價賣出給一些不知情的投資人,利用人性吃好逗相報的特性再轉銷給其他親朋好友,行銷的手法類似直銷業,但跟直銷業沒有任何關係,買進這類的股票運氣好的公司有興櫃,至少可以拿回一些本錢,但多數的下場是只能當壁紙。

所以直銷股票指的是行銷過程類似直銷業,與公司的經營無關,我不能說直銷股都是爛公司,有極少數的公司有上興櫃,但多數都是經營不善,虧損累累,即將倒閉,或是根本一開始就是一場騙局,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要詐騙。

直銷股最大的問題是價錢,一檔10元左右的公司以50~60以上的高價賣出,利潤非常可觀,因為沒有公開市場沒有參考價格,所以投資人容易受騙上當。


2.未上市直銷股的行銷招數


首先要談的是直銷股票從何而來,多數的直銷股票都來自於大股東,也就是公司的經營者,絕少數來自公司員工,某些不肖公司因為公司財務不佳,或經營不善為求現金與投顧業者串通編織,目的就是要高價出脫持股換取現金,這樣的行為與詐騙集團無異。

為了能夠高價賣股票,當然要公司派與投顧套招編故事,精心設計才能吸引投資人上勾,一般來說會喜歡拿最近流行的題材來當幌子,例如最近流行手機股,就編一個手機零件製造商,最近流行太陽能,就編一個太陽能電池製造商,最近流行RFID,就編一個RFID IC設計公司,到底有沒有這種技術跟能力,反正是騙外行人,裝個樣子唬爛一番,能騙多少算多少。

編好故事後接著再向券商簽約輔導上櫃,一般來說公司若有計畫上櫃,依法要接受券商的輔導及推薦才能上市上櫃,但法律沒有規定跟券商簽約就一定要上櫃,所以這又變成行銷招數之一。

登報公告天下,聲明已由證券商輔導中,計畫在年底上興櫃市場,明年申請股票上櫃。他們通常很喜歡登經濟日報或工商時報,別以為這些財經報紙很有公信力,其實那些記者連基本徵信都沒有,經常被詐騙集團利用,上興櫃市場幾乎沒有門檻,而且上興櫃也不保證就可以上櫃上市

接下來撰寫營運計畫書,內容介紹該公司的基本資料、產業的前景、營運計畫、預估營收和那家券商簽約輔導的新聞等,反正就是用力虎爛就對了。

再來就是招募業務員,應徵一些搞不清狀況的社會新鮮人,勸誘他們買股票,並要求他們推介給親朋好友,行銷方式跟老鼠會一樣
有的投顧會利用打電話、傳真、寄送DM的方式行銷。
有的業務會以掃街拜票的方式一家家的推銷,一些搞不狀況的阿公阿媽很容易被他們的三寸步爛知舌迷惑。

他們非常甚至是必然喜歡用IPO、股權分散、招募自然人股東等作為行銷術語
IPO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是指企業透過合法管道首次公開向投資大眾增發股票,目的是要募集企業發展資金。但在台灣只有合法券商並且向主管機關報准後才可從事這項業務。

股權分散、招募自然人股東:
以興櫃市場來說:完全沒有這種要求!!!

以上櫃來說: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24條第5項:發行人之股票於櫃檯買賣時,其股權分散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其中持有股份一千 股至五萬股之股東,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須達百分之十 五以上或滿二百萬股。
(二)全體記名股東人數一千人以上,且非公司內部人之大眾持股比率須 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以上。

以上市來說: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4條第 4項: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但對於自然人股東的招募行為,如果是向不特定的投資大眾招募,依據證交法,只有合法券商才可從事這項業務


3.那些未上市股票名列直銷股


最有名氣的當屬台灣高鐵,某投顧曾開價到55元,但截至目前為止10元不到
其他的直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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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直接上<<必富網未上市股票財經網>>討論專區與投資人互相交流,以避免買到未上市直銷股。




4.要如何避免買到未上市直銷股


(1)要求提供財報,如果拿不出財報就不用理他,若有也要注意是哪家會計師的簽證的財報
(2)親自拜訪該公司
(3)打免付費電話至<<必富網未上市股票財經網>>作詢問,網站內都會對這類的股票建檔並留意,
<<必富網未上市股票財經網>>討論專區也不乏一些長期關注未上市股票的投資人,通常都會幫忙查詢並回答,能給予一定的幫助。
(4)在奇摩知識發問,但要小心自問自答的詐騙集團


5.未上市直銷股的違法之處



第六條 (有價證券之意義)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第二十條 (誠實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第二十二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而可不公開發行者,仍應依前項之規定辦理。第一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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